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本標準適用于磚煙囪和鋼筋混凝土煙囪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第1.0.2條 煙囪工程的土石方、磚石、鋼筋混凝土、防腐蝕等分項工程及施工的平安實力、休息維護和防火要求等,除應按本標準執行外,尚應按國度現行有關規則執行。 第1.0.3條 用于煙囪工程上的原資料、半成品和成品,必需具有實力檢驗合格證。凡原資料超越規則檢驗期限或有能夠蛻變時,必需經過復查檢驗合格后,方可運用。 第二章 根底 第2.0.1條 煙囪根底的基坑挖好后,應由施工單位會同建立、設計等有關單位反省基坑中心的座標、基底的尺寸和標初等能否契合設計要求;地基土質能否契合設計時所采用的勘探材料,如不契合時,應由建立單位和設計單位提出處置方法。 基坑應經歷收前方可停止下道工序施工。 第2.0.2條 當基坑處在地下水位以下時,發掘基坑前,應依據水文地質狀況,采取有正面效果的降低地下水位或排水措施。并應避免地表水流入基坑。 基坑的降低地下水位或排水措施,應繼續至回填土回填到地下水位以上時,方可中止。 第2.0.3條 基底外表應平整。關于一般稍低于設計標高的低洼處,可在澆筑墊層混凝土時找平。煙囪新建技術規范及實力措施 第2.0.4條 基坑驗收后,應及時停止根底澆筑。如土方挖完后,經長工夫的進展再澆筑根底時,應重新反省基坑外表。當基土被毀壞時,應提請建立、設計單位確定相應的彌補措施。 第2.0.5條 M形組合殼體根底土胎施工時,應做到外形尺寸精確,不應毀壞其原土構造。土胎完成后,在其外表上應抹25~30毫米厚的1∶3水泥砂漿面層。 第2.0.6條 拔出根底環壁內的筒壁縱向鋼筋,應按設計要求的地位、分組及拔出深度等精確地與根底鋼筋綁扎或焊接結實,并應有避免鋼筋位移的措施。 第2.0.7條 根底施工縫的留設地位應契合下列規則(圖2.0.7): 一、根底底板混凝土應延續一次澆完,環形和圓形板式根底的施工縫可留在底板與環壁的銜接處; 二、殼體根底混凝土應按程度層次延續一次澆完,不得留設備工縫。關于正倒錐和截錐組合殼根底,當一次澆完確有困難時,其施工縫的留設地位,應由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商定。 第2.0.8條 根底完成后,應及時停止根底的驗收和基坑的回填?;靥钔翍謱雍粚?。 第2.0.9條 根底地位和尺寸的允許偏向,不應超越表2.0.9的數值。 第三章 磚煙囪筒壁 第3.0.1條 磚煙囪筒壁使用規范型或異型的一等普通粘土磚砌筑,其標號應契合設計要求。 當有抗凍要求時,磚的抗凍性目標應契合設計規則。 砌筑在筒壁表面面的磚,應選用無裂痕且起碼有一端是棱角完好的。 第3.0.2條 在常溫下施工時,應提早將磚澆水潮濕,其含水率宜為10~15%。 第3.0.3條 砌筑筒壁前,應反省根底環壁或環梁上外表的平整度,并應采用1∶2水泥砂漿抹平,其程度偏向不得超越20毫米,砂漿找平層的厚度不得超越30毫米。 第3.0.4條 砌筑砂漿的配合相對應采用分量相對,其稠度為8~10厘米。 砂漿應隨拌隨用。水泥砂漿和水泥混合砂漿必需辨別在拌成后3小時和4小時內運用終了;如施工時期最高氣溫超越30℃時,必需辨別在拌成后2小時和3小時內運用終了。 第3.0.5條 筒壁應采用頂磚砌筑。當筒壁外徑大于5米時,亦可采用順磚和頂磚交織砌筑。 第3.0.6條 當筒壁厚度不小于1濎濚磚時,內外層可運用半截磚。但小于1/2磚的碎磚塊不得運用。 第3.0.7條 砌體上上層的環縫應交織1/2磚,輻射縫應交織1/4磚(異型磚應交織其寬度的1/2)。 第3.0.8條 砌體的垂直灰縫寬度和程度灰縫厚度應為10毫米。在5平方米的砌體外表上抽查10處,只允許其中有5處灰縫厚度增大5毫米。 第3.0.9條 筒壁砌體的灰縫必需豐滿。程度灰縫的豐滿度不得低于80%。垂直灰縫宜采用擠漿和加漿辦法,使其砂漿豐滿,嚴禁用水沖漿灌縫。 筒壁內部灰縫均應勾縫,勾縫砂漿宜采用細砂拌制的1∶1.5水泥砂漿。外部灰縫均應刮平。 第3.0.10條 砌體磚層可砌成程度;也可砌成向煙囪中心傾斜,其傾斜度應同筒壁表面面的坡度相等。 第3.0.11條 對煙囪的中心線垂直度和半徑,應每砌筑1.25米高度反省一次。對反省出的偏向,應在砌筑進程中逐步糾正。 第3.0.12條 將普通粘土磚加工成頂砌的異型磚時,應在磚的一個正面停止。加工后小頭的寬度不宜小于原來寬度的2/3。砌筑后的筒壁表面面,磚角凹進凸出不得超越5毫米。 第3.0.13條 當筒壁配置鋼筋時,鋼筋的地位、接頭和錨固等應契合設計要求。 第3.0.14條 砌筑筒壁時,每5米高度內應取一組砂漿試塊,在砂漿標號或配合相對變卦時應另取試塊,以檢驗其28天齡期的強度。 第3.0.15條 筒壁上的環箍應裝置成程度,接頭的地位應沿筒壁高度相互錯開。 環箍在裝置前應涂刷防銹劑。 第3.0.16條 裝置環箍時,應在砌體砂漿強度到達40%前方可擰緊螺栓,使其緊貼筒壁。 第3.0.17條 磚煙囪中心線垂直度的允許偏向,不應超越表3.0.17的數值。 第3.0.18條 磚煙囪筒壁砌體尺寸的允許偏向,不應超越表3.0.18的數值。 磚煙囪筒壁砌體尺寸的允許偏向表3.0.18 第四章 鋼筋混凝土煙囪筒壁 第一節 正常情況規則 第4.1.1條 鋼筋混凝土煙囪筒壁施工時,可依據詳細條件采用滑動模板或移置模板。 采用滑動模板施工時,除應按本標準執行外,尚應按國度現行的《液壓滑動模板施工實力標準》執行。 第4.1.2條 采用滑動模板施工時,筒壁的厚度不宜小于160毫米;采用移置模板施工時則不宜小于140毫米。 第4.1.3條 滑動模板施工時,其滑升速度必需與混凝土的最初的時代強度增長速度相順應。要求混凝土在脫模時不坍落,不拉裂,其脫模強度不得低于0.2兆帕(約等于2公斤/平方厘米)。 第4.1.4條 撤除移置模板時,混凝土的強度不得小于0.8兆帕(約等于8公斤燉平方厘米)。但煙道口等處的承重模板,應在混凝土強度到達設計標號的70%前方可撤除。 第二節 模板 第4.2.1條 裝置后的滑動模板或移置模板的幾何中心對煙囪中心的偏向不應超越5毫米。 第4.2.2條 滑動模板在裝置前應涂脫模劑。在滑升進程中,抽拔模板與收分模板之間的夾灰應及時肅清。模板上口附著的灰漿,每次提升后也應及時肅清。 第4.2.3條 滑動模板在滑升中呈現改變時,應及時糾正。其環向改變值,按筒壁表面面的弧長計算,在恣意10米高度內不得超越100毫米,全高范圍內不得超越500毫米。 第4.2.4條 滑動模板中心偏移時,應及時、逐步地停止糾正。如應用任務臺的傾斜度來糾正中心偏移時,其傾斜度宜控制在1%以內。 第4.2.5條 裝置移置模板時,外模板應捆緊,縫隙應堵嚴,避免脹模和漏漿。內模板應支頂結實,避免變形。 第4.2.6條 移置模板在每次拆移時,應肅清灰漿,并應涂以脫模劑。 第三節 鋼筋 第4.3.1條 Ⅰ級鋼筋的末端應彎鉤,Ⅱ、Ⅲ級鋼筋和5號鋼筋的末端可不彎釣。鋼筋的彎鉤應背向維護層。 第4.3.2條 采用綁扎接頭時,鋼筋搭接長度應為鋼筋直徑的40倍,并用鐵絲在接頭的兩頭和兩端綁扎。采用焊接接頭時,鋼筋接頭的結構和實力要求應契合國度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則。 第4.3.3條 鋼筋的接頭應交織布置,在任一截面內綁扎接頭的根數不應多于鋼筋總數的25%,焊接接頭的根數不應多于鋼筋總數的50%。 第4.3.4條 縱向鋼筋應沿筒壁圓周平均布置,在任務臺輻射梁散布處,鋼筋間距可適當增大。 環向鋼筋宜配置在縱向鋼筋的外側,其間距的允許偏向為20毫米。 第4.3.5條 變換縱向鋼筋的直徑或根數時,應在筒壁的全圓周內均布地停止。 第4.3.6條 鋼筋維護層的厚度,使用鋼筋支承架或水泥砂漿墊塊等來堅持,其偏向不得超越+10毫米和-5毫米。 第4.3.7條 高出模板的縱向鋼筋應予以暫時固定。每層混凝土澆筑后,在其上頭起碼應堅持有一道綁扎好的環向鋼筋。 第4.3.8條 滑動模板支承桿的長度宜為3~5米。第一批拔出的支承桿應有四種以上的不同長度,相鄰高差不得少于支承桿直徑的20倍。 第4.3.9條 支承桿的接頭必需焊牢,支承桿應與筒壁的環向鋼筋距離點焊。環向鋼筋的接頭應焊接。 宜應用支承桿作為構造的受力鋼筋,但應與設計單位商定,其接頭強度應契合國度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則。 第4.3.10條 在滑升進程中應留意察看支承桿有無傾斜的狀況。如支承桿有失穩或被千斤頂帶起時,應及時停止處置。 穿過較高的煙道口或模板滑空時,除支承桿應予加固外,還必需采取其他的波動措施。 第四節 混凝土 第4.4.1條 筒壁混凝土宜選用同種類、同標號的普通硅酸鹽水泥或礦渣硅酸鹽水泥配制,但均勻氣溫在10℃以下時,不應運用礦渣硅酸鹽水泥。每立方米的混凝土最大水泥用量不應超越450公斤。水灰相對不宜大于0.5,混凝土宜摻用減水劑。 第4.4.2條 為改善混凝土功能所采用的其他外加劑,應契合國度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則。 第4.4.3條 混凝土粗骨料的粒徑,不應超越筒壁厚度的1/5和鋼筋凈距的3/4,同時最大粒徑不應超越60毫米。 筒壁頂部10米高度范圍內和采用雙滑或內砌外滑辦法施工的環形懸臂不宜采用石灰石作粗骨料。 第4.4.4條 澆筑混凝土時,應沿筒壁圓周平均地分層停止,每層厚度為250~300毫米,并用振動器振搗密實。 澆筑混凝土時,應對稱地變換澆筑方向,避免模板向一個方向傾斜和改變。 第4.4.5條 振搗混凝土時,不得震動支承桿、鋼筋和模板。 振動棒的拔出深度不應超越前一層混凝土內50毫米。在提升模板時,不得振搗混凝土。 第4.4.6條 筒壁施工時應盡量增加施工縫。對施工縫的處置,應先肅清松動的石子,沖洗潔凈,再鋪20~30毫米厚的1∶2水泥砂漿層,接著持續澆筑下層混凝土。 如混凝土和鋼筋被油凈化時,應清算潔凈。 第4.4.7條 采用雙滑施工辦法時,應采取有正面效果的措施,以保證筒壁和內襯的厚度,并應避免筒壁混凝土與內襯特種混凝土互相浸透和混雜。 第4.4.8條 澆筑筒壁混凝土時,每5米高度應取一組混凝土試塊,以檢驗其28天齡期的強度。如需檢驗其他齡期的強度或當原資料、配合相對變卦時,則應另取混凝土試塊。 混凝土試塊的制造、養護和檢驗應有專人擔任。 第4.4.9條 混凝土脫模后,對其外表應及時停止修復,并澆水養護,堅持常常潮濕,其延續工夫不應少于7晝夜。 筒壁混凝土也可采用薄膜養護劑停止養護。 第4.4.10條 筒壁內表面面需求涂刷防腐涂料或航空標志時,應待混凝土外表枯燥,在20毫米深度內的含水率很小于6%,外表的浮灰和油污等肅清潔凈后,方可停止。防腐涂料的配制和施工,應按國度現行有關標準執行。 第五節 煙囪新建技術規范及實力措施 第4.5.1條 鋼筋混凝土煙囪中心線垂直度的允許偏向,不應超越表4.5.1的數值。 第4.5.2條 鋼筋混凝土煙囪筒壁尺寸的允許偏向,不應超越表4.5.2的數值。 鋼筋混凝土煙囪筒壁尺寸的允許偏向 第五章 內襯和隔熱層 第5.0.1條 內襯可在筒壁完成后砌筑,亦可與筒壁同時施工。 注:內襯與筒壁停止平面作業時,必需采取有正面效果的平安防護措施。 第5.0.2條 采用內砌外滑施工辦法時,必需確保內襯砌體質量和隔熱層地位的精確。 第5.0.3條 內襯資料應按設計要求采用。當設計無規則時,可按下列規則采用: 一、煙氣溫度低于400℃時,可采用75號普通粘土磚和25號水泥混合砂漿; 二、煙氣溫度為400~500℃時,可采用75號普通粘土磚和耐熱砂漿; 三、煙氣溫度高于500℃時,可采用粘土質耐火磚和粘土火泥泥漿或耐火混凝土; 四、煙氣有較強的腐蝕性時,可采用耐酸磚和耐酸膠泥或耐酸混凝土等。 第5.0.4條 耐熱砂漿配合相對可按表5.0.4采用。 第5.0.5條 支承內襯的環形懸臂的上外表使用1∶2水泥砂漿抹平,其程度偏向不得超越20毫米。 第5.0.6條 內襯應分層砌筑,不允許留直槎。砌體內的灰漿必需豐滿。程度灰縫的豐滿度:普通粘土磚不得低于80%;粘土質耐火磚和耐酸磚不得低于90%。垂直灰縫宜采用擠漿和加漿辦法,使其灰漿豐滿。 內襯的內外表均應勾縫。 第5.0.7條 內襯厚度為1/2磚時,使用順磚砌筑,相互交織半磚;厚度為1磚時,使用頂磚砌筑,相互交織1/4磚(異型磚應交織其寬度的1/2)。 第5.0.8條 筒壁與內襯之間的空隙內,應避免落入泥漿或磚屑。如設計規則填充隔熱資料時,應在內襯每砌好10層磚后填充一次。 在施工進程中應常常反省各種隔熱層的厚度能否正確,填充能否豐滿,特別應使防沉帶下部的隔熱層豐滿。 第5.0.9條 耐酸膠泥、耐酸砂漿和耐酸混凝土的拌制、澆筑和養護均應在溫度不低于15℃的條件下停止。施工時必需采取防水、防雨和不受溫度驟變打擊的措施。 酸化處置應按國度現行有關標準執行。 第5.0.11條 內襯外表上的部分凹凸不平,沿半徑方向不得超越30毫米。 第5.0.12條 內襯外表需求涂刷防腐涂料時,可按本標準第4.4.10條的規則施工。 |